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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績行復決﹝2023﹞6號)

發(fā)布時間:2023-08-07 09:08 信息來源:司法局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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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梁xx,

被申請人:績溪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x,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3月3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績市場監(jiān)管執(zhí)﹝2023﹞第5號)的行政行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審查后,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績市場監(jiān)管執(zhí)﹝2023﹞第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立案查處被投訴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并給予申請人舉報獎勵。

申請人稱:2023年1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份投訴舉報函(關于績溪縣xxxx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鱈魚腸”),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績市場監(jiān)管執(zhí)[2023]第5號》,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回復函中說到,在商品標題發(fā)現(xiàn)了其有“嬰兒”字樣,其申請人反映的也是網頁宣傳,證明了申請人反映事項屬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其被申請人已經查實但是卻不處理,存在不正當利益關系,應當調至后勤處。

申請人認為,依《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依法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即保障產品質量申訴舉報途徑的暢通,更是被申請人最基本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后,做出不正確的決定。這顯然是工作問題。被申請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職責,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為非法商家做保護傘的可能。

綜上,請求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訴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根據(jù)投訴舉報材料反映的情況,申請人稱于2023年1月12日在淘寶平臺店鋪(店名:xx食品旗艦店)購買鱈魚腸產品,鱈魚腸使用的執(zhí)行標準并非使用特殊膳食標準,宣傳頁面顯示為“嬰兒”,其行為誤導人群購買,虛假宣稱嬰幼兒食品,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

2023年2月20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現(xiàn)場檢查,執(zhí)法人員在被投訴舉報人淘寶平臺店鋪“xx食品旗艦店”查詢有關訂單、商品信息,僅在商品標題中發(fā)現(xiàn)有“嬰兒”字樣,在商品詳情頁面未見“嬰兒”字樣。

二、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1、申請人所述鱈魚腸使用的執(zhí)行標準并非使用特殊膳,標準,宣傳頁面顯示為“嬰兒”,誤導人群購買,虛假宣傳嬰幼兒食品。經我局執(zhí)法人員核查,績溪縣xxxx商務有限公司于淘寶平臺開設有店鋪“xx食品旗艦店”,申請人反映的“鱈魚腸兒童零食添加嬰兒寶寶食譜款小吃休閑食品解饞夜宵充饑無”,僅在商品標題中可見“嬰兒”字樣,在宣傳頁面中也未見關于“嬰兒”、“嬰幼兒”與其商品相關的圖片,未宣傳“鱈魚腸”為特殊膳食食用食品中的嬰幼兒食品。

2、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yǎng)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國家明確此類產品的外包裝要求。涉及嬰幼兒的特殊使用食品主要為嬰幼兒配方食品(GB 10756-2021嬰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GB 10769-2010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 10770-2010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經查閱鱈魚腸產品實物外包裝標簽可知,該產品為普通食品,也未宣稱其為嬰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或有上述食品的功效,宣傳詳情與實際一致。

綜上,有關舉報事項經核查,不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軌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三、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程序合法。根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依據(jù)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線索,應當自發(fā)現(xiàn)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北簧暾埲?023年1月31日接到申請人的材料,依法開展核查,并于2023年3月3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履行職責,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而申請人所述與法無據(jù),與事實不符!懇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12日,申請人從績溪縣xxxx商務有限公司在淘寶平臺店鋪經營的“xx食品旗艦店”購買了“鱈魚腸”產品原味、玉米味各150g(訂單編號:1**************4998),付款26.8元。產品標簽上有品名、凈含量、配料、保質期、生產日期、產品標準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商、生產地址、營養(yǎng)成分表等標注,在“溫馨提示”中標注“三歲以下兒童須在監(jiān)護下食用,請勿一口吞食”字樣。2023年1月3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績溪縣xxxx商務有限公司銷售鱈魚腸產品的行為存在誤導人群購買、虛假宣稱嬰幼兒食品的情形。

因線索核查需要,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0日決定延期核查。同日,被申請人到績溪縣xxxx商務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檢查發(fā)現(xiàn):1、申請人購買鱈魚腸產品(訂單編號:1**************4998)的事實與xx食品旗艦店銷售記錄一致;2、查詢產品鏈接,產品網頁標題顯示為“鱈魚腸兒童零食添加嬰兒寶寶食譜款小吃休閑食品解饞夜宵充饑無”,在產品詳情頁未見“嬰兒”字樣,也未宣稱為嬰幼兒食品。2023年3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績市場監(jiān)管執(zhí)﹝2023﹞第5號)并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投訴舉報函、網頁截圖、鱈魚腸產品及郵購包裹圖片;2、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3、現(xiàn)場筆錄;4、現(xiàn)場查詢網頁截圖;5、《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績市場監(jiān)管執(zhí)﹝2023﹞第5號)及郵寄憑證。

本機關認為: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者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yǎng)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國家已明確此類產品的外包裝要求。涉及嬰幼兒的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為嬰幼兒配方食品(GB 10756-2021嬰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GB10769-2010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10770-2010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從涉案產品使用的執(zhí)行標準可知,該產品為普通食品,并非特殊膳食食品。該產品網頁中雖然出現(xiàn)過一次“嬰兒”字樣,但并未宣傳鱈魚腸產品為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等嬰幼兒的特殊膳食用食品?,F(xiàn)沒有證據(jù)初步證明被舉報人存在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因此,被申請人認為舉報事項不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立案條件,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2023年3月3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績市場監(jiān)管執(zhí)﹝2023﹞第5號)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內容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績市場監(jiān)管執(zhí)﹝2023﹞第5號)。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績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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