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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鄉(xiāng)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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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00001213801201808004 組配分類: 農家書屋工程
發(fā)布機構: 荊州鄉(xiāng)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 公民
名稱: 農家書屋工程資金財政專項支出政策 文號:
生成日期: 2018-08-07 發(fā)布日期: 2018-08-07
索引號: 0000001213801201808004
組配分類: 農家書屋工程
發(fā)布機構: 荊州鄉(xiāng)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 公民
名稱: 農家書屋工程資金財政專項支出政策
文號:
生成日期: 2018-08-07
發(fā)布日期: 2018-08-07
農家書屋工程資金財政專項支出政策
發(fā)布時間:2018-08-07 00:00 來源:績溪縣政府辦公室 瀏覽次數: 字體:[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農家書屋工程的順利實施,規(guī)范和加強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財務規(guī)章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農家書屋工程的補助經費。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農家書屋工程總體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國家財力情況核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合理安排、??顚S玫脑瓌t。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接受財政、審計和新聞出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使用范圍與安排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對中西部地區(qū)的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農家書屋出版物購置等。

(二)對東部地區(qū)的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農家書屋管理人員的培訓、部分農家書屋補充出版物及與農家書屋管理相關的支出。

(三)專項資金不得用于農家書屋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福利性支出。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原則:

(一)中央財政按照每個農家書屋2萬元的配套標準,分別給予中部地區(qū)50%、西部地區(qū)80%的補助資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財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解決。

(二)根據農家書屋工程實施情況,中央財政每年對東部地區(qū)安排一定額度的獎勵資金。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第七條 中西部地區(qū)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下達的年度農家書屋工程建設計劃及本地區(qū)實際建設情況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填制《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申請表》(附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會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于2月1日前將本地區(qū)農家書屋工程“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及《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申請表》,以省級財政部門文件形式聯(lián)合上報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申請均不予受理。第八條東部地區(qū)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于每年2月1日前將本地區(qū)“農家書屋工程實施情況報告”聯(lián)合上報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

第九條 新聞出版總署根據中西部地區(qū)“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和東部地區(qū)“農家書屋工程實施情況報告”,提出對中西部地區(qū)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補助建議和對東部地區(qū)農家書屋工程獎勵資金的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對分配建議審核同意后,會同新聞出版總署下達專項資金補助預算。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中西部地區(q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后,應盡快落實本地區(qū)資金,并會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農家書屋出版物及相關服務的采購。

第十一條 當年未完成的采購項目,其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xù)使用。

第十二條 中西部地區(qū)省級財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將上年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本省資金落實情況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申請報告”一并上報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東部地區(qū)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上年中央財政安排的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隨“農家書屋工程實施情況報告”一并上報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