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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縣臨溪鎮(zhèn)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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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7310032632873/201912-00003 組配分類: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臨溪鎮(zhèn)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名稱: 安徽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細則(試行) 文號:
生成日期: 2019-12-11 發(fā)布日期: 2019-12-11
索引號: 113417310032632873/201912-00003
組配分類: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臨溪鎮(zhèn)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名稱: 安徽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細則(試行)
文號:
生成日期: 2019-12-11
發(fā)布日期: 2019-12-11
安徽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細則(試行)
發(fā)布時間:2019-12-11 16:25 來源:績溪縣臨溪鎮(zhèn)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評價激勵機制,確保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提升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依據(jù)《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印發(f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農建發(fā)〔2019〕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辦〔2019〕3號)和《安徽省糧食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皖政辦秘〔2015〕168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對象和范圍為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縣)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含高效節(jié)水灌溉建設任務,下同)和相關工作推進情況。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實行綜合評價,包括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全面評價和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評價。

第四條  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全面評價由農業(yè)農村部門結合糧食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同步完成(評分標準見附件第1-10項)。

第五條  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評價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自查評分。下年度1月5日前,各市、縣對照高標準農田建設計劃任務、項目計劃批復等,對本地區(qū)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進行自評打分(評分標準見附件第9-13項),形成自查報告,與建設規(guī)劃、初步設計批復文件、資金撥付文件等相關佐證材料(詳見附件評價依據(jù))一并報送省農業(yè)農村廳。

2.監(jiān)測評價。下年度1月15日前,省農業(yè)農村廳結合各市、縣自查報告、佐證材料、日常監(jiān)測等情況,對各市、縣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進行打分(監(jiān)測評價打分標準同自查評分標準)。

日常監(jiān)測包括工作進展、制度執(zhí)行、材料報送等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有關的督查、審計、績效評價、工作調度等專項工作。

3. 評價結果。省農業(yè)農村廳根據(jù)自查評分和監(jiān)測評價兩項得分,采取不同權重進行匯總,計算最終得分。

市級評價得分=各市自查評分×30%+監(jiān)測評價得分×70%。

縣級評價得分=各縣自查評分×10%+市對縣自查評分×30%+監(jiān)測評價得分×60%。

第六條  省農業(yè)農村廳依據(jù)兩次評價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確定擬激勵市、縣名單。

綜合評價得分=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全面評價得分+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展情況評價得分。得分靠前的2個市、4個縣確定為擬激勵市、縣(其中產糧大縣不少于3個)。同時,對綜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個市、2個縣進行激勵(其中產糧大縣不少于1個)。

在同一年度內,若得分靠前的市、縣與綜合排名提升最多的市、縣出現(xiàn)重復,則保持得分靠前的擬激勵市、縣名單不變,對綜合排名提升次之的市、縣進行激勵。

第七條  省農業(yè)農村廳將擬激勵市、縣名單在官網(wǎng)上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報送省政府,由省政府通報表揚。同時在下一年度,對綜合排名得分靠前的2個市、4個縣,每個市、縣安排200萬元高標準農田建設獎勵資金;對綜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個市、2個縣,每個市、縣安排100萬元高標準農田建設獎勵資金。

省農業(yè)農村廳將對激勵市、縣在高標準農田建設中的典型做法、經驗和成效進行宣傳和報道。

第八條  各市、縣對報送材料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省農業(yè)農村廳將加強對評價激勵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對材料造假,以及督查、審計發(fā)現(xiàn)或媒體曝光存在重大問題并經核查屬實的市、縣,予以通報批評,不得納入省政府激勵名單。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上年度”從2018年開始,相應的“當年”“下年度”分別從2019年、2020年開始,以此類推。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yè)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