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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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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盜竊電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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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2.《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下列盜竊電能(以下簡稱竊電)行為:(一)在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電能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開啟法定或者經(jīng)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電能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電能計量裝置用電;(五)故意使電能計量裝置失準或者失效用電;(六)故意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用電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竊電行為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使用的竊電裝置,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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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
2、審查階段責任:主管股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同意備案的,出具項目備案文件;不同意備案的,出具退辦通知單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縣政務服務中心經(jīng)信委窗口送達備案文件及備案表。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日常監(jiān)督檢查。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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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7、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8、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規(guī)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在對違規(guī)行為的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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