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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縣應急管理局(原安監(jiān)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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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731MB1989404J/202301-00061 組配分類: 意見征集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應急管理局(原安監(jiān)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名稱: 關于征求《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救援費用追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1-06 發(fā)布日期: 2023-01-06
索引號: 11341731MB1989404J/202301-00061
組配分類: 意見征集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應急管理局(原安監(jiān)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名稱: 關于征求《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救援費用追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1-06
發(fā)布日期: 2023-01-06
關于征求《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救援費用追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
發(fā)布時間:2023-01-06 17:58 來源:績溪縣應急管理局(原安監(jiān)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近年來,戶外探險活動在我縣日益增多,探險活動參與者受困遇險事故時有發(fā)生。為加強全縣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規(guī)范戶外探險活動,保障探險活動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辦草擬《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救援費用追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落實相關工作要求,現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熱忱期待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并希望您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一、公示時間:2023年1月6日—2023年2月10日。

二、公示網址:績溪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

三、公眾意見收集途徑:

社會各界可于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通過紙質意見郵寄或發(fā)送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郵寄地址:宣城市績溪縣行政辦公中心5樓F505室;

聯系人:高禾徽

電子郵箱:334172742@qq.com;聯系電話:0563-8158037。






附件:1.《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救援費用追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績溪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1月6日





附件1

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規(guī)范戶外探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探險活動,是指在山地、峽谷、溪流等自然場地進行的徒步、登山、攀巖、索降、溯溪、溪降、穿越、野營等具有潛在危險的活動。

第三條  在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戶外探險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結合全縣戶外實際,進行實地勘察,推行戶外線路分級管理,對危險線路實施封閉,嚴禁戶外探險者以任何方式進入。

第五條  按照“長遠規(guī)劃、分步建設”的原則,逐步開發(fā)成熟、安全線路對外開放。

第六條  主汛期建立三級聯動機制,對戶外探險重點線路實行縣直部門聯系、督導,鄉(xiāng)鎮(zhèn)、村兩級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章  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文旅局負責本縣旅游資源的普查、分類、定級、公告及相關保護工作,對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主體予以教育、批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協同有關部門做出相應處罰;負責對旅游安全風險進行提示和宣傳;監(jiān)管A級景區(qū)內戶外探險活動。

第八條  縣教體局是戶外探險活動主管部門,負責以下行業(yè)安全的監(jiān)督和指導:

(一)統(tǒng)籌協調和指導全縣戶外探險活動日常管理工作。

(二)對戶外探險活動進行預警預告。

(三)對戶外探險活動組織者、從業(yè)者進行教育培訓。

(四)對相關戶外協會進行管理和指導。

(五)對戶外探險活動區(qū)域進行劃分,加強對危險區(qū)域的管控。

(六)對戶外線路重點管理范圍內的各類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執(zhí)法檢查。

(七)制訂戶外探險活動應急預案,參與戶外探險活動的救援處置。

第九條  縣委宣傳部負責戶外探險活動安全須知等內容宣傳的全覆蓋和對外發(fā)布權威信息。

第十條  縣委政法委負責督導、檢查戶外探險活動引發(fā)的信訪、維穩(wěn)事件的處置。

第十一條  縣公安局負責對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戶外探險活動突發(fā)事件進行緊急救援工作,確保突發(fā)事件得到有效救援和處置。

第十二條 縣林業(yè)局負責對戶外探險活動區(qū)域的森林防火進行督導檢查,提供森林防火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負責對戶外探險活動危險地質災害進行定期監(jiān)測、預報、預警和緊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負責對戶外探險活動造成自然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縣衛(wèi)健委負責制定救護預案,對戶外探險活動突發(fā)事件進行緊急救護,確保突發(fā)事件中的受傷人員得到有效救護。

第十六條   縣應急局負責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組織協調消防等專業(yè)救援力量參與戶外探險事故救援,指導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第十七條  縣氣象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監(jiān)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fā)布天氣預報、預警等氣象信息,并采取相應形式向縣教體局、縣公安局、縣文旅局及三大通信運營商通報。

第十八條  縣農水局負責掌握汛期雨情、水情,及時了解降雨區(qū)域暴雨強度、洪水流量、河流水位、長短期水情分析預報,及時對外發(fā)布信息。

第十九條  縣交運局負責管轄路段山區(qū)道路及安全設施養(yǎng)護和完善。

第二十條  縣融媒體中心負責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知識和專業(yè)知識的宣傳,提醒社會公眾增強安全意識。

第二十一條 三大通信運營商負責及時發(fā)布氣象預警并推送至所有來績人員手機;保障重點地區(qū)信號暢通。

第二十二條  各鄉(xiāng)鎮(zhèn)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與縣直相關部門對接,按要求對轄區(qū)內戶外探險活動進行以下安全管理:

(一)加強對戶外探險線路的排查,劃定并公告轄區(qū)內重要戶外線路、山谷溪河的范圍,設立安全避險場所并明確標識和路徑。

(二)在危險段主要通道安裝監(jiān)控設施,設立警示標識、提示牌、報警電話和值班崗亭,禁止探險活動人員進入。

(三)加強綜合執(zhí)法,對擅自進入山谷、溪流探險游玩的探險活動人員采取勸阻、制止等相應管理措施。

(四)在主汛期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禁令、公告期間,鄉(xiāng)鎮(zhèn)、村兩級成立專班到現場值守,在危險線路加強安全巡查,并在戶外線路出入口及時勸返戶外探險人員。

(五)建立鄉(xiāng)鎮(zhèn)、村兩級信息報送制度,加強工作信息報送。

第三章 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規(guī)范

第二十三條  開展戶外探險活動,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凡在市場監(jiān)管或者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戶外探險活動團體組織,需為活動參與者投保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

(二)有專業(yè)領隊及救援人員,配備戶外探險活動安全器材、通訊、醫(yī)療等基本裝備。

(三)有具體活動計劃,包括進出活動區(qū)域的路線、時間、人員以及保障措施、應急方案等,提前五日向縣文旅等有關部門和活動涉及的有關鄉(xiāng)鎮(zhèn)政府備案。

(四)進行風險評估,并制定事故預防和救援工作預案。

第四章  戶外探險活動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  凡涉及到戶外線路的鄉(xiāng)鎮(zhèn)將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納入政府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戶外探險活動事故救援應對機制。按照“安全第一”和“誰組織、誰發(fā)起、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專業(yè)救援隊伍、活動組織者、戶外救援團體和志愿者聯動的救援機制。

第二十五條  戶外探險活動者自行進行戶外探險活動時,應當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應急通信設施等,做好風險防范。

第二十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地要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戶外探險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并開展演練。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和發(fā)展戶外探險事故救援的志愿者組織,積極參與戶外探險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戶外探險活動中發(fā)生危險的,組織者、參加者應當及時啟動自救預案,采取有效的救援和處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應當及時向專業(yè)救援團體請求救援;專業(yè)救援團體難以完成救援任務的,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接到戶外救援報告,依法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公安、消防、戶外救援團體及志愿者等營救力量實施聯動救援。


第五章  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戶外救援事故發(fā)生后,由屬地應急管理機構及時啟動責任認定調查,并依據相關規(guī)定對戶外探險活動團隊人員實施教育、訓誡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在處理戶外探險活動安全事故時,對擅自組織戶外探險活動導致動用公共資源救援的,追繳相應的救援費用。

第三十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管理工作中應當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jié)輕重,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XX月XX日,施行期間,上級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附件2

績溪縣戶外探險活動救援費用追償

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探險活動的規(guī)范管理,維護救援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有償救援制度,提高公共救援資源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安徽省旅游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戶外探險救援按照“生命至上,救援有償”的原則實行先救援后追償,堅持有償救援與公共救援相結合、教育訓誡與警示處罰相結合,積極組織實施救援。

第三條  凡在績溪縣進行戶外探險活動擅自進入未開發(fā)、未開放區(qū)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tài),需要動用社會公共資源救援的,由被救援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若被救援人無力承擔的,由探險活動組織者和被救援人共同承擔,若探險活動組織者和被救援人無力承擔的,由該探險活動團隊共同承擔。救援費用包括直接損失費用和間接損失費用。

凡在景區(qū)內遇險需要救援的,由景區(qū)管理機構或者主管部門負責追償。。

對擅自進入未開發(fā)、未開放區(qū)域開展探險活動遇險需要救援的,由所屬鄉(xiāng)鎮(zhèn)應急管理機構負責追償。

第四條  追償的項目包括救援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主要有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費用。

勞務費用是指非政府工作人員參加當次救援應予支付的勞務報酬。

院前救治費用是指對身體受到損傷的戶外探險實施救治產生住院前的醫(yī)藥費、診療費。

交通費用是指為保障救援需要進行運輸產生的車輛、索道等費用。

意外保險是指為當次救援人員提供意外傷害保障而購買的商業(yè)保險費用。

后勤保障費用是指為救援人員提供后勤保障需要產生的食宿、物資消耗等費用。  

第三方救援費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為當次救援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戶外救援人員在施救時受地形、天氣、夜間視力、所持器具和救助專業(yè)能力的限制,受傷甚至死亡,其家屬應獲得一定補償。

第五條  追償項目費用標準

(一)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勞務費按照救援人員工資和實際救援時間確定。工資參照績溪縣上一年度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予以確定計算。法定節(jié)假日開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標準執(zhí)行。國家另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院前救治費按實施救治產生住院前的醫(yī)療費及120救護車費,按醫(yī)院開據的費用清單、醫(yī)院發(fā)票進行計算。

(三)交通運輸費按實際救援需要在實際發(fā)生的合理的交通費用(憑相關票據)計算。

(四)意外保險費按救援人員提供意外傷害保障而購買的商業(yè)保險費用計算。

(五)后勤保障費主要包括誤餐費、通信費、器械費等。

誤餐費按實施救援過程中實際就近地域的工作餐標準進行計算。

通信費按實施救援過程中實際產生的通信費用計算。

器械費按救援過程中所需實際使用的器材進行計算;損壞器械按市場價進行計算,對未損壞的器械按市場價格15%折舊費進行計算。

(六)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費用按救援過程中實際產生的費用計算。

(七)戶外救援人員施救時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人必要的生活費及死亡賠償金,按相關部門核定的標準計算。

醫(yī)療費:診療費+醫(yī)藥費+住院費+其它費用(參照費用清單、醫(yī)院發(fā)票)

誤工費:誤工月收入×誤工時間。根據受傷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傷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傷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1)受傷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2)受傷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3)受傷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個月

死者生前扶養(yǎng)人必要的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年限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第六條  追償的方式。按照先救援后追償原則,由屬地鄉(xiāng)鎮(zhèn)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費用審定。具體負責救援的實施,牽頭、聯絡、協調、處理救援的具體工作,并負責追償救援費用。

第七條  追償的措施。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后勤保障、第三方救援等費用的產生,應當同當次救援活動具有因果關系。相關費用有核定標準的,按照標準執(zhí)行,沒有標準的,根據實際產生和消耗確定。

探險活動組織者及被救援人對救援費用有異議的,一是救援雙方協商解決,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前三款仍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拒不繳費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追償的程序。救援雙方協商一致并支付完救援費用以外,其它情形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申請

(1)實施救援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救援費用的審議核定;

(2)20個工作日內,向探險活動組織者及被救援人送達《支付救援費用通知書》,包括收費項目明細、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賬號等信息。送達方式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依法追償

(1)戶外探險活動組織者及被救援人在收到《支付救援費用通知書》3個月內,既不提出異議,又不支付救援費用的,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并依法追償。

(2)救援者費用追償不到位的,可申請政府相關部門先行支付,再由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追償。

第九條  戶外探險活動進行緊急救援時,因其它不可回避的現實原因,救援未成功,被救援人出現人身生命及財產安全事故,探險活動組織者及其事故責任人家屬應自行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不得與救援人員、各級政府、其他救援組織等無理取鬧,尋滋鬧事,組織救援方一概免責。如果當事人不聽勸阻、違法滋事,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各鄉(xiāng)鎮(zhèn)應急管理機構所收取的救援追償費用,將歸集到屬地鄉(xiāng)鎮(zhèn)財政所救援追償費用專用資金賬戶,實行??顚S茫诰仍M用到賬15個工作日內支付完成勞務等相應救援費用。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機構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有償救援實施情況、費用收支情況等信息,通過公開欄或新媒體等途徑對外公開發(fā)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XX月XX日。施行期間,上級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