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障礙|
  • 長輩版
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網站首頁> 政府信息公開首頁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 教育> 普通中小學信息公開> 績溪縣長安學校> 學校概況> 規(guī)章制度
索引號: 113417310032630336/202309-00171 組配分類: 規(guī)章制度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教育體育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績溪縣長安學校章程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9-01 發(fā)布日期: 2023-09-01
索引號: 113417310032630336/202309-00171
組配分類: 規(guī)章制度
發(fā)布機構: 績溪縣教育體育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績溪縣長安學校章程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9-01
發(fā)布日期: 2023-09-01
績溪縣長安學校章程
發(fā)布時間:2023-09-01 10:19 來源:績溪縣教育體育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內部的規(guī)范化管理,實施“依法治校,依法從教”的治校方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教育部“一校一章程”的要求,依法制定(修訂)學校章程和以學校章程為依據制定學校內部規(guī)章制度,按照章程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條  學校名稱和校址

學校名稱為績溪縣長安學校;

學校地址位于宣城市績溪縣長安鎮(zhèn)鎮(zhèn)頭村長安街45號。

第三條  學校隸屬關系及學制

學校隸屬績溪縣教育體育局,是一所九年一貫制公辦學校;學制為九年。

第四條  辦學目標、辦學理念及校訓

(一)辦學目標:學校按照國家設置的課程計劃,全面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

(二)辦學理念:依法治校,依法從教。

(三)校訓:認真做好每件事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衷心擁護“兩個確立”,忠誠踐行“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學校黨組織

第六條  設立中國共產黨績溪縣長安學校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支部),由學校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國共產黨績溪縣教育體育局委員會。學校黨支部設書記1名,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設委員2名(委員數按照相關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和上級黨組織批復的職數設置)。委員中設紀律檢查委員1名,作為學校的黨內監(jiān)督崗位。書記、委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基層黨組織選舉有關規(guī)定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  學校黨組織負責組織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抓好學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學校意識形態(tài)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第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層黨組織建設機制,推動黨建工作與教育教學、學生德育和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將黨組織活動經費納入學校預算,支持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建陣地、場所、設施等建設,把黨組織建設成為辦學治校、教書育人的堅強戰(zhàn)斗堡壘。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績溪縣長安學校支部委員會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支部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履行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各項職責,支持和保證校長依法依規(guī)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  學校設校長1名、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全面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擔主要行政責任和相應法律責任。學校設副校長2名(職數按照相關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設置)。校長、副校長由上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聘任。

第十一條  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定,學校黨支部實行民主集中制,凡屬于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配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組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支部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是黨支部委員的行政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書記也可安排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負責研究提出擬由黨支部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支部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參加人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不是行政班子成員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參加會議。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辦、教導處、總務處等內設機構,其負責人由學校黨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關規(guī)定做好選任工作。學校校辦及共青團等部門負責人應為中共黨員;內設機構負責人為中共黨員的,一般應當任該黨支部黨小組長。

第十四條  學校成立家長委員會,作為學校的參謀、咨詢機構,以促進學校、家庭、社會聯系,加強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

家長委員會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學校的辦學目標、工作計劃和辦學情況的制定,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三)作為其他家長的代言人,對學校工作及教職員工給予監(jiān)督和評議,向學校反饋家長的意見和要求。

(四)對家長委員會工作進行監(jiān)督。

家長委員會成員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參與、配合學校舉行的重大教育活動,協助學校加強科學管理。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學校教育教學、學生課外活動指導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協同校方做好學生及其家長工作。

(二)傾聽和收集家長對學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及時反饋給學校領導或有關教師,發(fā)揮橋梁、紐帶作用。

(三)充分挖掘各種社會資源,為學生綜合素質的發(fā)展提供參觀實踐的基地。

(四)參加學校的評教評學活動,每學期組織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服務滿意度進行測評。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維護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工作機構為學校工會,負責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依法對學校實施全面管理。副校長、各部門的主任積極協助校長完成工作,全面履行職責。不推諉、不消極、不退縮,勇于擔當責任。學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黨支部監(jiān)督保證,教職工民主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十七條  學校按編制設置黨支部書記、校長、副校長、工會主席、主任、教師和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黨支部書記的職責

學校黨支部是學校的政治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政治領

導和民主監(jiān)督,發(fā)揮戰(zhàn)斗堡壘作用。

(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方針、政策、法規(guī)在學校的貫徹執(zhí)行,發(fā)揮黨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戰(zhàn)斗堡壘作用。

(二)認真抓好黨組織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組織建設,保證黨員在學校各項工作中能發(fā)揮先鋒模范作用。

(三)做好全體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組織政治學習,開展師德師風教育活動,提高教職工的思想覺悟和道德水平。

(四)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yǎng)、考察和發(fā)展工作。

(五)抓好普法的宣傳和學習活動,增強廣大教師的法治意識,形成自覺守法和依法從教的優(yōu)良風氣。

(六)組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少先隊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校長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校長可依法行使以下各項權利:

(一)重大事務決策權。校長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事務等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二)人事管理決定權。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校長有權提名任免副校長,有權任免中層干部和決定教職工的崗位聘用和崗位調整。

(三)財經審批權。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管理和使用學校行政經費;學校財務由校長審批。

(四)獎懲處理權。校長可以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師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在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的教師,依據校長的權限進行處罰或做出處罰意見。

(五)課程設置實施權。在完成國家規(guī)定課程的前提下,校長可根據學校實際和辦學特色調整課程設置,開設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

(六)招生管理權。在縣教體局的有關招生規(guī)定下實施招生工作。

第二十條  校長的職責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zhí)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健全學校管理的組織機構,建立和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三)制訂學校的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近期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四)切實抓好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隊伍的思想素質和業(yè)務素質,抓好師德師風建設。

(五)維護學生、教師的合法權益。

(六)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堅持民主集中制,團結領導班子,充分發(fā)揮班子的集體智慧,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jiān)督。

(七)加強學校教育現代化、信息化的建設,搞好校舍建設、教學設施、設備和校園環(huán)境建設。

(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教學副校長的職責

(一)保證教學計劃和課程標準的落實,開展教育科研和校本教研,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

(二)指導教務處安排各年段任課教師和安排課表,安排教研組長和備課組長。

(三)深入了解教學活動情況,檢查督促教學常規(guī)的落實,針對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四)負責班主任和科任教師的管理。落實繼續(xù)教育,組織業(yè)務學習,開展教研活動。建立青年教師培養(yǎng)機制,促進青年教師成長。

(五)組織教師的考勤和年度考核。

(六)制定各項教學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  德育副校長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德育工作的各項制度,制定并實施德育工作計劃,加強德育工作的管理。

(二)建立值日值周制度,抓好班級檢查工作,開展紀律、衛(wèi)生、課間操等流動紅旗評比活動,負責組織評選優(yōu)秀班主任、文明班級、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的工作。

(三)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做好班主任的班級工作考核,開展班主任工作經驗交流活動。

(四)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品德教育和養(yǎng)成教育,開展各種文體活動和主題教育活動。

(五)負責體育、衛(wèi)生、藝術工作,抓好課間操,組織運動會,藝術節(jié)、大型主題教育等系列活動。

(六)建立健全校園安全防范體系,完善各類應急預案。確保師生安全。

(七)指導共青團、少先隊工作,積極培養(yǎng)學生干部。

(八)建立德育工作檔案,收存好各種資料,接受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安全副校長的職責

(一)根據學校安全工作計劃,定期對廣大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

(二)協調校長及各部門負責領導,每月進行一次安全隱患大排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每學期認真組織1—2次安全逃生疏散演練,提高全體師生面對突發(fā)自然災害的逃生技能。

(四)安全檔案及時歸檔,檔案管理科學、及時、全面。

第二十四條  工會主席的職責

(一)在黨支部和上級工會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工會的紐帶作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二)負責籌備和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建立健全教師代表大會制度。

(三)關心教師生活,幫助困難教師,維護女教師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教師開展文體活動。

第二十五條  教導主任的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上級教育部門及學校的工作計劃,全面完成學校教育教學任務。

(二)協助分管校長安排教師的任課和編排課表。

(三)抓好教師的繼續(xù)教育、科研、信息技術培訓等業(yè)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四)組織教師參加上級教育部門舉辦的各類競賽和教研活動。

(五)經常參加教研組活動,開展聽評課和公開課等活動。

(六)組織好期末(期中)考試的考務工作,做好教學各種統(tǒng)計,及時進行教學質量分析。

(七)組織教師定期業(yè)務學習活動,提高教師業(yè)務素質。

(八)做好備課、作業(yè)等教學常規(guī)的檢查和對教師進行業(yè)務考核。

(就)做好教師職稱評審、榮譽等申報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總務主任的職責

(一)建立財務制度,做好預算和決算,合理開支,手續(xù)齊全、賬目清楚,并接受主管部門審查。

(二)保證辦公用品供應,加強對學校的設備、校舍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三)搞好校園環(huán)境建設,做到綠化、美化,創(chuàng)造良好的育人環(huán)境。

(四)加強對師生食堂的管理,確保飲食安全。

(五)學校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

(六)加強值班值宿工作,做好防火防盜,確保學校安全無事故。

第二十七條  團支部書記職責

(一)負責團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開團支部會議,傳達貫徹黨支部和上級團委的決議、指示,研究確定學校團支部工作。

(二)擬定學校團支部工作計劃,檢查、督促下級團支部工作,組織指導團干部開展學生活動。

(三)深入了解團員和學生的思想情況,做好學生思想教育;發(fā)展新團員,做好學生入團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少先隊輔導員職責

(一)認真貫徹上級有關少先隊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據

學校的中心工作,負責制定全校少先隊工作計劃,開展少先隊活動。

(二)根據學生實際,有針對性、實效性地組織少先隊員開展生動活潑的系列教育活動。

(三)定期召開中隊輔導員會議,指導中隊輔導員順利開展少先隊工作。

(四)有計劃地培養(yǎng)培訓少先隊干部,指導少先隊干部獨立開展工作,培養(yǎng)其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條  信息技術教師工作職責

(一)全面負責學校的實驗室,微機室和電教工作,制定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落實。

(二)建立和完善現代教育技術設施的使用及考評制度。做好教師的現代教育技術培訓工作,幫助教師熟練地使用電子白板等多媒體設施。

(三)負責電教器材的管理。維護電化教育設備設施,保證各類設備正常使用。

(四)負責信息化建設,做好校園網站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五)負責學校大型活動的音響,攝像、照相等工作。

(六)負責學校監(jiān)控管理和維修,并把監(jiān)控情況及時反饋給有關處室。

第三十條  藝體教師的職責

(一)制定體衛(wèi)藝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體育競賽,文藝演出等大型活動。

(二)組織藝體教師開展教研,督促教師認真?zhèn)湔n,定期檢查教師的教案。

(三)積極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為保證學生平均每天有一小時以上的體育鍛煉時間;認真組織好間操和大課間活動,上好班級體育課。

(四)按照《全國中小學生體質健康達標測試》的要求,組織體育教師完成學生達標測試工作,并且完成相關數據的上傳工作。

(五)協同校醫(yī)定期檢查學生身體,建立學生健康卡片;定期做好對學生身體機能、素質的測定工作。


第四章  重大事項議事規(guī)則

第三十一條  議事原則

(一)實行黨支部書記、校長負責制,黨組織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對關系學校長遠發(fā)展和涉及教職員工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二)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必須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三)加強保密紀律,對暫未形成決議的問題或不能外傳的會議內容,不得擅自外傳。

(四)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對集體決定必須堅決服從和執(zhí)行。如個人對會議決定持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意見;在集體決定未作改變前,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不得拒絕執(zhí)行,也不得在不當場合發(fā)表與會議決定相抵觸的言論。

(五)對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前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決策后要主動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議事內容

本規(guī)則所指重大事項為:

(一)學校工作中有關貫徹教育方針、明確辦學方向、實施重大改革等事關全局的問題。

(二)學校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辦學章程、年度或學期工作計劃。

(三)機構設置、領導干部分工、人事安排。

(四)職稱評審、崗位聘任、績效工資分配。

(五)教師年度考核、評先、評優(yōu)等工作。

(六)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及實施。

(七)涉及學校、教師、學生安全穩(wěn)定的工作。

(八)重大項目支出(1000元及以上)應當提交學校黨支部研究決定,并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九)學校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議事程序

會前充分醞釀,在認真討論基礎上提出初步方案;學校領導班子會議對提出的方案進行充分論證,集體決策,對于會議的內容,必須有較為詳細的文字記錄;在集體議事過程中,如出現意見不一的情況時,可以以票決的形式進行集體表決。


第五章  教師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教師的準入

學校根據編制和學科設置,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用人申請。

對新分配的教師進行試用期間考核,如發(fā)現新教師不能

勝任教師工作,可拒絕留用。

第三十五條  教師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教師可以享有以下權利:

(一)教育教學權。教師可以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并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

(二)學術研究權。教師在完成現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學術研究、撰寫論文或者著書立說。

(三)指導評價權。教師有權對學生的品德、學習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教師有權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學生的個性得到的發(fā)展。

(四)獲取報酬權。教師按照學校規(guī)定的工作要求完成教育教學工作,可獲得基礎性績效工資。

(五)民主管理權。教師可以通過教代會或者其他形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教師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和第三十七條,教師應當履行相關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

(一)教師應當自覺遵守《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于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宣城市“五不得”“八不準”及《宣城市治理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暫行辦法》。做到為人師表,敬業(yè)愛崗。

(二)教師應該認真執(zhí)行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的職責,完成規(guī)定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教師應該自覺遵守學校制定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接受規(guī)范化管理。

(四)教師應該參與學校的德育教育和德育管理,貫徹德育為首的教育理念。教師應該結合學科特點,將品德教育滲透到學科教學中,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是每一位教師的基本義務。

(五)教師應該尊重學生的人格,不能侮辱、歧視學生。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能泄露學生隱私。對違反師德規(guī)范造成惡劣影響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教師在學生可能受到傷害或遇到危險的時候,有責任制止傷害學生的行為發(fā)生,保護學生脫離危險境地,不得拋棄學生私自逃跑。

(七)教師應該參加公需科目、繼續(xù)教育、信息技術等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進修培訓,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教研活動、政治學習、業(yè)務學習和其他活動。

(八)教師發(fā)生飲酒后上課等違反師德規(guī)范行為的,或者上課脫崗導致學生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的,教師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賠償。

(九)教師有課不上,有課不備的,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的,或者嚴重違反師德規(guī)范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經教育不改的,按照學校制定的考勤制度,停止工作,令其反省學習。反省期間,按“校內待崗”處理,一個月之內,教師經過認真反思,思想轉變,可以向學校提出恢復工作;如果超出一個月,仍無悔改之意,繼續(xù)待崗。如此對職稱晉升、崗位聘任等事關自身切身利益造成影響,本人自負。

第三十七條  教師的申訴

教師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提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教師的管理

(一)學校執(zhí)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yè)技術職

務聘任制度。被聘任的教師必須履行聘約,執(zhí)行學校教育教學的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二)學校對教師實行績效工資制。

(三)學校每學年對教職員工的師德、業(yè)務、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并且把考核結果作為評優(yōu)評先、績效工資發(fā)放的依據。

(四)學校對教師的職稱晉升,專業(yè)技術職務的聘任,嚴格按照上級相關文件執(zhí)行。

(五)學校對事關教師切身利益的事項,進行校內公示。


第六章  學生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生的權利

(一)受教育權。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攆走或開除學生。

(二)受尊重權。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三)受保護權。教師應該重視學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防止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教師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四)申訴權。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時,要告知學生本人。學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學生的義務

(一)學生應該遵守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生守則》,遵守學校制定的日常行為規(guī)范,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

(二)學生因病事假未到校、中途離校應該向老師請假,經老師允許后方可離校;老師應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告知學生離校的原因;學生未經老師允許不得擅自離校。

(三)學生應該著裝整潔或穿校服,保持個人衛(wèi)生,不化妝,不佩戴飾物,不留怪發(fā)型,不染發(fā)。

(四)學生不打架、不罵人,不做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危險動作;上下樓梯、走廊靠右側單排行走,不追逐打鬧,不擁擠。

(五)學生上課應該專心聽講,積極發(fā)言,按時完成作業(yè);不缺課,不擾亂課堂紀律。


第七章  學生入學和學籍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入學

(一)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招收本學區(qū)適齡兒童入學,對新生進行注冊,建立學籍。

(二)按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guī)定,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學籍管理

(一)建立學籍檔案,完成電子學籍工作。

(二)辦理新生入學注冊,學生的轉學、復學、休學等事宜。

(三)辦理在校生的學籍冊、學籍卡等。

(四)繪制學生花名冊和學生統(tǒng)計報表,收集整理并及時上報有關資料數據。

(五)做好控輟保學工作,落實普九提高工作。


第八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四十三條  繼續(xù)教育

(一)依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以及《安徽省貫徹<中小學教師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實施辦法》,教師必須參加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等不同類別的繼續(xù)教育培訓活動,并獲得相應學分和合格證書。

(二)教師根據自身類別參加新任教師培訓、教師崗位培訓和骨干教師培訓。

(三)符合培訓條件的教師必須參加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和考試,完成學習任務。對無故拒不參加或中斷培訓的或考試、考核成績不合格的,依據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guī)定做出相應處理,教師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四)教師參加繼續(xù)教育學習的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任職資格評審和聘任、晉升職務等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教育科研

(一)成立科研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對學校教科研工作予以指導;開展各級課題研究工作,組織教師積極參與教育科研活動。

(二)加強對課題項目的申報、立項和研究工作的管理。成立課題小組,確定課題負責人,具體負責本課題組實施方案的制訂、實驗資料的積累與分析、研究成果的總結與申報工作。

(三)加強課題檔案的管理。對課題組的過程性材料、經驗材料、教師公開發(fā)表的論文、公開出版的專著等建立檔案。

(四)鼓勵教師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論文和經驗材料,對成果突出表現積極的教師進行表彰。

第四十五條  課程建設

(一)嚴格執(zhí)行義務教育國家課程標準,開足開齊國家、地方、校本課程 。開發(fā)課程資源,結合地方特色和學校特色,開發(fā)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

(二)教師參與地方課程和特色課程的開發(fā)是教師應盡的職責,教師在學校的指導下,積極參加特色項目的創(chuàng)立和特色學校的建設。

(三)大力推廣普通話教學,使用規(guī)范漢字。

(四)大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不斷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五)落實教育部《關于加強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對全體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對少數有心理困擾或心理障礙的學生,給予科學有效的心理咨詢和輔導。

(六)在學科教學、各項教育活動、班主任工作中,滲透對學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建立學校和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溝通的渠道,優(yōu)化家庭教育環(huán)境。

第四十六條  考試制度

(一)組織學生參加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舉行的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初中生物學地理結業(yè)考試、小學畢業(yè)考試等各類考試和各類競賽。根據學生的學業(yè)測試成績頒發(fā)畢業(yè)證書。

(二)學校實行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質量監(jiān)控制度,組織好校內的期末考試和階段測試。

小學階段不進行期中考試。小學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其他年級由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

初中各年級由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七、八年級語文、數學、外語可進行期中考試;八年級地理、生物學科在下學期進行期中考試和一次模擬考試;九年級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道德與法治、歷史、體育與健康可在上學期進行期中考試,下學期正常完成課程教學任務后,在總復習階段可組織1~2次模擬考試。

(三)落實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中小學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建立符合實施素質教育要求的多元評價體系,建立學生成長紀錄。

第四十七條  德育任務

(一)堅持德育為首,建立德育工作組織機構,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加強德育科研。

(二)加強班集體建設,開展流動紅旗評比和先進班級的評選活動。

(三)認真貫徹《國旗法》,舉行每周一早晨的升旗儀式,奏唱國歌,開展國旗下講話。

(四)成立家長委員會,開展家校共建活動,召開家長會。

(五)團支部和少先隊組織學生參加關工委活動和德育教育基地等主題教育活動。


第九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  經費的來源

省級統(tǒng)籌,由公共財政負擔。

第四十九條  經費的使用

學校設置報賬員(一名),日常小額支出由學校審核小組審批,到縣財政局核算中心報銷。采用公務卡結算。

一千元及以上支出須報請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超出三萬元的進行政府招標。

第五十條  資產使用和管理

固定資產和教育教學設備專人管理,建立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和教育教學設備建立臺賬,并在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縣財政局核算中心備案。

 

第十章  學校安全

第五十一條  安全責任

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2013〕4)號》及《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教育系統(tǒng)應對學校突發(fā)新冠肺炎疫情處置預案》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預警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防范措施;建立落實“一崗雙責”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校長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與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人、班主任和教師簽訂安全責任書,責任到人。

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抓好校舍設備維護、消防、治安、交通、食品、疾病預防、自然災害防范等基礎性安全工作;定期開展自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二條  安全應急預案

制定并落實學校大型活動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校防洪抗汛應急預案、學?;馂氖鹿蕬鳖A案、學校樓道擁擠踩踏事故應急預案、學校食物中毒應急預案、交通事故處理預案、學校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guī)章制度。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觸犯了學校章程,依照學

校章程制定的規(guī)定和相應的制度進行處理;違反上級政策規(guī)定的,依據相關條例處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校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屬績溪縣長安學校校長辦公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