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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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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731358579117C/202309-00016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fā)布機構: 文化和旅游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績溪縣歷史文化遺產資源資產管理制度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9-21 發(fā)布日期: 2023-09-21
索引號: 11341731358579117C/202309-00016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fā)布機構: 文化和旅游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績溪縣歷史文化遺產資源資產管理制度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9-21
發(fā)布日期: 2023-09-21
績溪縣歷史文化遺產資源資產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09-21 08:26 來源:文化和旅游局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績溪縣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管理,保障績溪縣歷史文化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績溪縣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的取得、保管保護、使用、處置、報告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歷史文化資源資產來源包括歷史文化資源普查、考古調查、勘探和發(fā)掘、征集、購買、調撥、捐贈、依法置換、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四條 歷史文化資源資產包括古人類遺址,文物建筑(城垣城樓、宮殿府邸、宅邸民居、壇廟祠堂、衙署官邸、學堂書院、驛站會館、店鋪作坊、牌坊影壁、亭臺樓闕、寺觀塔幢、苑囿園林、橋涵碼頭、堤壩渠堰、池塘井泉等),歷史建筑(重要歷史事件和重要機構舊址、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活動紀念地、名人故居、傳統(tǒng)民居、宗教建筑、工業(yè)建筑及附屬物、金融商貿建筑、水利設施及附屬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屬物、醫(yī)療衛(wèi)生建筑、軍事建筑及設施、交通道路設施、典型風格建筑或構筑物、其它近現(xiàn)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國有館藏文物。

第五條  相關歷史文化資源行政部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管理收藏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登記、核算、保管保護、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資產報告和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財政部門會同歷史文化資源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管理綜合性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專業(yè)性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八條 歷史建筑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歷史建筑資源資產專業(yè)性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組織所屬管理單位開展歷史建筑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九條 管理收藏單位負責本單位管理、保護收藏、核算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的管理收藏單位與實際使用單位不一致的,經相關相關歷史文化資源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實際使用單位承擔日常管理工作。

本條所稱的管理收藏單位包括相關歷史文化資源行政部門所屬的文物所(博物館)、文化館(非遺保護中心)、圖書館、名城保護中心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國有歷史文化資源的單位。


第二章 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登錄和清查

第十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全部歷史文化資源資產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歷史文化資源總登記賬。管理收藏單位的歷史文化資源總登記賬是統(tǒng)計和核算歷史文化資源資產實物量的依據(jù),應當真實、及時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的信息。

第十一條 管理收藏單位購買、征集歷史文化資源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資源資產信息卡分為不可移動歷史文化資源信息卡、可移動歷史文化資源信息卡、非物質文化資源信息卡。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資源資產信息卡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和管理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稱、級別、類別、公布日期、是否可計價、面積、具體地址、來源等;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資源信息因調撥、交換、損毀、丟失、撤銷退出等發(fā)生變動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及時變更信息卡,并同步調整相關內容。


第三章 歷史文化資源資產保護利用

第十五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歷史文化資源資產接收、登記、鑒定、編目、檔案、安全檢查等保管保護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完善內部管理流程。

第十六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不損壞歷史文化資源、不改變歷史文化資源原狀等要求,對歷史文化資源資產進行保養(yǎng)修繕和定期維護,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歷史文化資源。

第十七條 相關歷史文化資源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對歷史文化資源資產進行保養(yǎng)修繕,承接主體應當按照購買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文物所(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名城保護中心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歷史文化資源資產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盤活歷史文化資源資產,提高歷史文化資源資產利用效率,充分發(fā)揮歷史文化資源宣傳教育作用,滿足社會公共文化需求。

第十九條 其他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做好所收藏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的管理工作,相關歷史文化資源行政部門可以安排專業(yè)人員協(xié)助。涉及行業(yè)管理事項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對應行業(y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撤銷退出是指古遺址、文物建筑、歷史建筑的降級撤銷和國有館藏文物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退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歷史文化資源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館藏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資源資產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二十二條 國有館藏文物借展、交換、調撥等發(fā)生的補償費用應當納入單位年度預算,專門用于改善國有館藏文物收藏條件和征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管理產生的其他收入屬于政府所有的,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guī)定,上繳國庫。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相關歷史文化資源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歷史文化資源資產普查登記情況;

(二)歷史文化資源資產保管保護和研究利用情況;

(三)歷史文化資源資產降級撤銷及退出等情況;

(四)歷史文化資源資產收支管理情況;

(五)歷史文化資源資產安全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相關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歷史文化資源資產監(jiān)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等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已歸類為固定資產的歷史文化資源,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管理收藏國有館藏文物的單位管理國有館藏文物的活動,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