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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績溪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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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731003263260B/202401-00016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fā)布機構: 安徽省績溪縣公安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1-10 發(fā)布日期: 2024-01-10
索引號: 11341731003263260B/202401-00016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fā)布機構: 安徽省績溪縣公安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1-10
發(fā)布日期: 2024-01-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發(fā)布時間:2024-01-10 15:48 來源:安徽省績溪縣公安局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

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懲治醉酒危險駕駛(以下簡稱醉駕)違法犯罪,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執(zhí)法司法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第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應當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堅持正確適用法律,堅持證據(jù)裁判原則,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提高辦案效率,實現(xiàn)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醉駕案件辦理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

第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應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實行區(qū)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采取多種方式強化綜合治理、訴源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后駕駛行為發(fā)生。

二、立案與偵查

第四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送檢。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jù)。

犯罪嫌疑人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jù)。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jù)。

第五條  醉駕案件中“道路”“機動車”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道路”“機動車”的規(guī)定。

對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廠礦、校園、居民小區(qū)等單位管轄范圍內(nèi)的路段是否認定為“道路”,應當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作為判斷標準。只允許單位內(nèi)部機動車、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道路”。

第六條  對醉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審:

(一)因本人受傷需要救治的;

(二)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羈押的;

(三)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

(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審的情形。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jiān)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條  辦理醉駕案件,應當收集以下證據(jù):

(一)證明犯罪嫌疑人情況的證據(jù)材料,主要包括人口信息查詢記錄或者戶籍證明等身份證明;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記錄;犯罪前科記錄、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行政處罰記錄、本次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二)證明醉酒檢測鑒定情況的證據(jù)材料,主要包括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標定證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鑒定委托書或者鑒定機構接收檢材登記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通知書等;

(三)證明機動車情況的證據(jù)材料,主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機動車照片等;

(四)證明現(xiàn)場執(zhí)法情況的照片,主要包括現(xiàn)場檢查機動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提取與封裝血液樣本等環(huán)節(jié)的照片,并應當保存相關環(huán)節(jié)的錄音錄像資料;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還應當收集以下證據(j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飲酒、駕駛機動車有爭議的,應當收集同車人員、現(xiàn)場目擊證人或者共同飲酒人員等證人證言、飲酒場所及行駛路段監(jiān)控記錄等;

(二)道路屬性有爭議的,應當收集相關管理人員、業(yè)主等知情人員證言、管理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等;

(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路段監(jiān)控記錄、人體損傷程度等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等;

(四)可能構成自首的,應當收集犯罪嫌疑人到案經(jīng)過等材料;

(五)其他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jù)材料。

第八條  對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提取、封裝、保管、送檢、鑒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鑒定規(guī)則等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安機關提取、封裝血液樣本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血液樣本提取、封裝應當做好標記和編號,由提取人、封裝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樣本提取筆錄上簽字。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提取的血液樣本應當及時送往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送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保管檢材并在五個工作日內(nèi)送檢。

鑒定機構應當對血液樣品制備和儀器檢測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送檢血液樣本后三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有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進行鑒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單位。

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證據(jù)使用的,辦案單位應當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予以排除:

(一)血液樣本提取、封裝、保管不規(guī)范的;

(二)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程序送檢、出具鑒定意見的;

(三)鑒定過程未按規(guī)定同步錄音錄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規(guī)范的取證行為的。

三、刑事追究

第十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yè)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jù)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二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寬處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認罪認罰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

(四)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醉駕案件,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認為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八)五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第十五條  對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醉駕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shù)額。起刑點一般不應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的罰款數(shù)額;每增加一個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罰金。

第十六條  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醉駕被現(xiàn)場查獲后,經(jīng)允許離開,再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到案或者主動到案,不認定為自動投案;造成交通事故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調(diào)查的,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第十八條  根據(jù)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處理的案件,可以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駕駛教育、從事交通志愿服務、社區(qū)公益服務等情況作為作出相關處理的考量因素。

第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根據(jù)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給予行為人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處理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四、快速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xié)作配合,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簡化辦案流程,縮短辦案期限,實現(xiàn)醉駕案件優(yōu)質高效辦理。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醉駕案件,一般應當適用快速辦理機制:

(一)現(xiàn)場查獲,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沒有爭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

(四)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適用快速辦理機制辦理的醉駕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立案偵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取保候審期限尚未屆滿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受案機關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由公安機關繼續(xù)執(zhí)行原取保候審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醉駕被告人擬提出緩刑量刑建議或者宣告緩刑的,一般可以不進行調(diào)查評估。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委托社區(qū)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diào)查評估。受委托方應當及時向委托機關提供調(diào)查評估結果。

第二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醉駕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簡化文書。

具備條件的地區(qū),可以通過一體化的網(wǎng)上辦案平臺流轉、送達電子卷宗、法律文書等,實現(xiàn)案件線上辦理。

五、綜合治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落實普法責任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傳教育,廣泛開展普法進機關、進鄉(xiāng)村、進社區(qū)、進學校、進企業(yè)、進單位、進網(wǎng)絡工作,引導社會公眾培養(yǎng)規(guī)則意識,養(yǎng)成守法習慣。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運用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提示函等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加強本單位人員教育管理,加大駕駛培訓環(huán)節(jié)安全駕駛教育,規(guī)范代駕行業(yè)發(fā)展,加強餐飲、娛樂等涉酒場所管理,加大警示提醒力度。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醉駕服刑人員、社區(qū)矯正對象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矯正方案,實現(xiàn)分類管理、個別化教育,增強其悔罪意識、法治觀念,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六、附則

第三十條  本意見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蹲罡呷嗣穹ㄔ?nbsp;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3〕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