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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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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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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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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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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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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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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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從業(yè)人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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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應急局辦公室 0563-815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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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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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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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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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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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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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jīng)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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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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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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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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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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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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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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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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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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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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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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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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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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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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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等七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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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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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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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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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規(guī)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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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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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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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jīng)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七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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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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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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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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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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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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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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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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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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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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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將生產經(jīng)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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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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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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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兩個以上生產經(jīng)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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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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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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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jīng)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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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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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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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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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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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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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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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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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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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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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業(yè)、領域的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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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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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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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等二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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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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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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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jīng)營單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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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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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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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等六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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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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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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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未落實安全培訓工作經(jīng)費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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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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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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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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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者安全管理規(guī)定作業(yè)等七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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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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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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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jīng)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jīng)營規(guī)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jīng)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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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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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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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生產經(jīng)營單位提供生產經(jīng)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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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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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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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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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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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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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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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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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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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七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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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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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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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等十一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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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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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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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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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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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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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jīng)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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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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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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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jīng)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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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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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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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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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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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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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等十二類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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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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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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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等七項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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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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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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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yè)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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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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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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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guī)定銷售劇毒、易制爆化學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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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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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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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許可生產、經(jīng)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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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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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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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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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標準生產煙花爆竹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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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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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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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jīng)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jīng)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jīng)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jīng)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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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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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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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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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guī)定生產、經(jīng)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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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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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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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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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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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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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和未向零售經(jīng)營者或者零售經(jīng)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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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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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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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未按照統(tǒng)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guī)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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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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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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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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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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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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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規(guī)定、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jīng)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yè)的、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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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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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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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規(guī)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備案,或者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shù)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shù)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備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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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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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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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不具備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經(jīng)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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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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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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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城市建成區(qū)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zhèn)}庫,或者在批發(fā)(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等十類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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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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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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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零售經(jīng)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jīng)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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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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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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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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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經(jīng)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jīng)營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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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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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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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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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經(jīng)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fā)生重大變更,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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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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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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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等四類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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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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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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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等四類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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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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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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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規(guī)定等五類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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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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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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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經(jīng)取得經(jīng)營許可證的企業(yè)不再具備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經(jīng)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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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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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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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經(jīng)取得經(jīng)營許可證的企業(yè)未依照規(guī)定申請變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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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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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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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yè)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shù)量標準規(guī)定等兩類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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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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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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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yè)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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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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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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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yè)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fā)證機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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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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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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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shù)量標準規(guī)定等三類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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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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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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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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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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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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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化學品單位未規(guī)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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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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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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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偽造、篡改數(shù)據(jù)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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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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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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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礦山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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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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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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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礦山企業(yè)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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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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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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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礦山企業(yè)領導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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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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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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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礦山企業(yè)領導未按照規(guī)定帶班下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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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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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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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y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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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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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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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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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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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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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規(guī)程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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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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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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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向工作區(qū)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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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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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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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單位將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轉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探單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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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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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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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未安裝在線監(jiān)測系統(tǒng)等八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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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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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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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未經(jīng)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變更相關事項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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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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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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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主動閉庫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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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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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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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至少配備一名專業(yè)技術人員,或者未聘用專業(yè)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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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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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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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設計審查程序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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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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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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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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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權限按照皖政〔2022〕112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承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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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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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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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小于300米等十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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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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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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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廢石、廢碴未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guī)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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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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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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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或者考核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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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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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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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fā)包的發(fā)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tǒng)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fā)包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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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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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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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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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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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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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包單位將發(fā)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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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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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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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包單位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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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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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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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包單位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yè),未向作業(y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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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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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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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yè)人員檔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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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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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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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特種作業(yè)人員上崗作業(y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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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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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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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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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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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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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種作業(yè)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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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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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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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zhí)業(y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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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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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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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zhí)業(yè)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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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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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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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注冊安全工程師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zhí)業(yè)等七類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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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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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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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貿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對有限空間的現(xiàn)場負責人、監(jiān)護人員、作業(yè)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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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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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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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冶金企業(yè)和有色金屬企業(yè)安全生產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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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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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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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等六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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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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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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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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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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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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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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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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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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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并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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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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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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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批發(fā)企業(yè)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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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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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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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批發(fā)企業(yè)未建立從業(yè)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qū)登記制度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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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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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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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批發(fā)企業(yè)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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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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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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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批發(fā)企業(yè)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yè)前,未制定安全作業(yè)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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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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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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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發(fā)包單位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冒險作業(y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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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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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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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煤礦山企業(yè)超出設計文件確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和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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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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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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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開采保安礦柱、巖柱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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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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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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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煤礦山企業(yè)未采取收塵、防塵措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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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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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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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等二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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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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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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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jiān)測設施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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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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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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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jiān)測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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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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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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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逾期不改正等二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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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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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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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jīng)營單位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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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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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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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及作業(y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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