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鎮(zhèn)公文公開工作效率,確保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標識具體要求
(一)公文標識的范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二)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原則。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條例》、《保密法》有關規(guī)定,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三)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類型。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3種屬性中的1種。
(四)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二、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辦理流程
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實施細則》要求,將公文標識公開屬性落實到公文辦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開屬性由擬稿人提出,可參照發(fā)文呈批單樣本(附件1)上寫明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擬依申請公開的必須說明合理充分理由;擬不公開的必須依法依規(guī)說明理由。凡是定為不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文件,連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記建檔備查。
(二)對擬發(fā)公文公開屬性標注進行核對把關,沒有標注的,或標注為不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但沒有說明理由的,退回擬稿人重新標注公開屬性或說明理由后再辦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時,應按照公文確定的公開屬性,在版記位置(原主題詞位置)加括號標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
(四)公文印發(fā)后,對屬于主動公開的公文,將該公文通過政府網站對外公開,并將紙質文件提供給上級政務服務中心、圖書館、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
三、強化責任意識
做好公文標識公開屬性認定工作,將“五公開”要求落實到公文辦理程序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進一步推進決策、執(zhí)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增強政府公信力執(zhí)行力的要求。
四、加強自查
務必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實施細則》要求,對公開內容進行動態(tài)擴展和定期檢查。對本單位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fā)現(xiàn)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