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溪縣氣象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三條 我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與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開后會影響社會正常秩序引起消極后果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四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績溪縣氣象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辦理。
第六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我局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shù)较鄳臋n案館查找有關政府信息。
第七條 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八條 我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jù)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lián)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九條 對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我局依申請?zhí)峁┱畔⒌?,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shù)臅r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我局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我局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我局依申請?zhí)峁┱畔?,除可以按經批準的標準向申請人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我局申請?zhí)峁┡c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我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我局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