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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川風景名勝區(qū)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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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川風景名勝區(qū)管委會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發(fā)布時間:2019-01-09 00:00 來源:龍川風景名勝區(qū)管委會 字體:[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推進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時、準確的原則。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 信息公開內容

第四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本部門及內設機構(包括直屬事業(yè)單位)的設置、行政管理職能、領導成員分工;

(二)涉及本部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三)本部門發(fā)展規(guī)劃資料;

(四)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審批程序及辦事時限;

(五)本部門工作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六)咨詢服務熱線、投訴舉報電話;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五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法和形式

第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條  除本制度第五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八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人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四章 公開程序和步驟

第九條  凡需公開的事項,由各科室提交相關的材料,填寫信息公開審批單,經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由委辦公室負責公開。重大的信息事項,由主要負責人審核。

第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章 公開責任和追究辦法

第十一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務公開工作責任制。我委各科室主要負責人承擔本科室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負責職責范圍內應公開的相關文件、資料的審核,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公開人違反本制度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機關應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我委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科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保證政府信息公開的有效實施。

第十四條 我委工作人員要主動接受有關監(jiān)督部門和服務對象的監(jiān)督,通過有效方式聽取意見,發(fā)現(xiàn)問題認真進行整改,認真處理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等,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