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1803-00003 | 信息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 |
發(fā)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8-03-2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27 |
發(fā)文字號: | 績政辦〔2018〕30號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標 題: | 關于印發(fā)績溪縣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試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無 | 政策咨詢電話: | 無 |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1803-00003 | ||
信息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 | ||
發(fā)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8-03-26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27 | ||
發(fā)文字號: | 績政辦〔2018〕30號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fā)績溪縣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試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無 | ||
政策咨詢電話: | 無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績溪縣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試行)的通知
績政辦〔2018〕30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績溪縣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試行)》已經第十七屆縣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6日
績溪縣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
為進一步優(yōu)化行政審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由行政審批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縣行政審批機關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組織實施
縣政府推進職能轉變協(xié)調小組行政審批改革組(以下簡稱“縣行政審批改革組”)負責本縣告知承諾工作的組織實施、協(xié)調和推進。
第五條 告知承諾事項的確定與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外,對能夠通過事后監(jiān)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機關可以實行告知承諾。
實行告知承諾的具體行政審批事項,由縣行政審批改革組會同相關審批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告知承諾書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行政審批機關制作告知承諾書。
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由縣行政審批改革組會同相關行政審批機關制作。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載。
第七條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jù)的主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當場發(fā)給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書郵寄給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愿意作出承諾的,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自身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章的告知承諾書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給行政審批機關。
第九條 告知承諾書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諾書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后生效。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條 提交材料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告知承諾書約定申請人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一并提交;約定在行政審批決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提交。
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材料的具體范圍,由縣行政審批改革組會同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確定。
第十一條 審批決定
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后,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制作相應的行政審批證件,依法送達申請人;不能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將行政審批證件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人不愿意承諾的辦理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愿意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十三條 后續(xù)監(jiān)管
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被審批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2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誠信檔案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
對被審批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后續(xù)監(jiān)管中發(fā)現(xiàn)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應當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有關失信信息由行政審批機關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第十五條 告知承諾行政審批注銷手續(xù)辦理
被審批人不具備原審批條件且無法取得聯(lián)系的,經行政審批機關公示后,依法注銷其審批證件,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生效告知承諾書的公開
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的告知承諾書,應作為行政審批證件的組成部分,依法公開。
第十七條 行政責任
行政審批機關實施告知承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申請人不履行告知義務或告知不清的;
(二)在告知承諾書中擅自增加或減少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三)申請人不愿意承諾而強迫申請人承諾的;
(四)申請人愿意承諾而拒絕申請人承諾的;
(五)對被審批人履行承諾的情況,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開展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對被審批人不履行承諾的行為,未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